電話:15913185442 微信QQ同步
經理:陳先生
郵箱: 394420244@qq.com
微信:394420244
地址:廣州白云區榕溪工業大街12號
為進一步加強液化石油氣瓶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單位,是燃氣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當組織本單位建立并落實燃氣設施管理及燃氣使用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保證從業人員經安全培訓合格后上崗作業。
二、各單位使用液化石油氣瓶組的,應當在2019年7月31日前按《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范》(GB1142-2015)要求建設瓶組站間、完善相關手續,或在具備燃氣管道供氣條件時申請改用管道燃氣或者使用其他能源。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一律予以取締。
三、各單位應當按要求配備消防和應急救援設施器材,定期進行燃氣安全自查自改并做好記錄,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或者應急處置方案,保證從業和施救人員掌握相關應急知識。
四、各單位應當使用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的單位供應的液化石油氣,并簽訂安全供氣合同,每次購氣后留存購氣憑證。嚴禁向無燃氣經營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購置液化石油氣。
五、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用戶檔案,按照供用氣合同的約定,向用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用戶正確使用燃氣設施,定期對用戶燃氣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不得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